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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要點」及各申請案之申請期限公告

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局視(推)字第10830021652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我國電視內容製作業者輸出電視節目及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以下簡稱IP),提升文化內容海外能見度及影響力,開拓電視內容及IP海外市場。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影視展:指我國以外之國家(地區)舉辦,至少有六個以上其他國家(地區)之廠商參展,且非影視展舉辦國家(地區)參展廠商數達總參展廠商數百分之十之行銷影視節目相關商展。
(二)組團參展:指五家以上符合第三點申請者資格之業者,其中一家擔任組團者,其餘為參團者,共同組團參加國際影視展,設攤行銷我國電視節目或電視IP。
(三)參團藝人及劇組:指組團參展之參團者邀請行銷之我國電視戲劇、綜藝節目中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及劇組,於國際影視展進行該電視戲劇、綜藝節目之行銷宣傳。前開所稱劇組,指該主要演員之經紀人及梳化妝師,以及為該電視戲劇、綜藝節目宣傳之人員。
(四)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者:指我國電視節目或電視IP於有組團參展之國際影視展競賽活動中,入圍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且入圍者、入圍節目或電視IP之代表出席者參加該影視展競賽活動頒獎典禮。前開入圍者、入圍節目或電視IP之代表出席者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五)論壇講者:指獲國際影視展主辦單位邀請於國際影視展論壇中發表專題演講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學者、專家,且前開學者、專家以經由獲本局組團參展補助之組團者推薦至其組團參展之國際影視展主辦之論壇中,發表專題演講者為限。
(六)國際影視媒合會:指我國以外之國家(地區)舉辦,至少有六個以上其他國家(地區)之廠商參展,且非媒合會舉辦國家(地區)參加廠商數達總參加廠商數百分之十之行銷影視節目相關媒合會。
(七)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指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者資格之非參團者,自行參加未有本局核定補助或委辦組團參加之國際影視展,並設攤位行銷我國電視節目或電視IP;或指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者資格者,自行參加國際影視媒合會,行銷我國電視節目或電視IP。
三、申請者及其申請案之資格
(一)組團參展之組團者:應為無下列各目情形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發行業,或與電視相關之公(協)會。
1.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2.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3.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4.因違反前目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者資格受限期間內。
5.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6.申請案獲文化部或其所屬機關(構)、文化部或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
(二)組團參展之參團者、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者:應為無前款各目情形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且代表其參展或代表參加媒合會之人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三)參團藝人及劇組:申請人應為符合前款規定且擁有行銷該電視戲劇、綜藝節目權利之參團者,且出席行銷前開節目之藝人及劇組人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四)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者:
1.入圍國際個人類獎項或以個人身分入圍國際電視IP類獎項者,申請人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且未有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情形。
2.入圍國際節目類獎項或以法人身分入圍國際電視IP類獎項者,申請人應為無第一款各目情形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代表出席頒獎典禮之人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五)論壇講者:該國際影視展主辦單位無提供住宿及機票補助,申請人並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且未有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情形。
四、申請補助及獲補助者行銷之我國電視節目及IP,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行銷之電視節目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原產地均應為中華民國,且其中至少應有一部電視節目之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首日距所參加國際影視展或國際影視媒合會舉行首日,未逾二年,或尚未在我國境內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二)行銷之電視IP應為依我國「著作權法」認定之著作,且著作人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登記之我國法人。
五、補助類型、項目及金額規定如下,且應與行銷之我國電視節目及IP相關:
(一)組團者補助類:
1.租用參展攤位之租金及布置費用。
2.行銷公關活動費用:指除租用參展攤位外,另承租國際影視展展場內行銷公關活動場地租金及布置、設備租用、翻譯、公關品、文宣品、媒體廣告製作或版面購買、行銷活動、宣傳等費用。
3.前二目補助金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總和,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百分之四十九。
(二)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類:
1.旅運費:指本局核定之參團藝人及劇組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國家(地區)之簽證費、國內機場接駁費、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往返之經濟艙機票費、行李超重費及於國際影視展國家(地區)之機場、表演場地、旅館之接駁交通費用。上述費用應實報實銷,且以補助八人為限;機票費補助上限規定如下:
(1)歐美、紐澳、非洲地區新臺幣四萬元。
(2)亞洲地區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住宿費:指本局核定之參團藝人及劇組於企畫書所載行銷宣傳活動期間之住宿費用,應實報實銷,且以補助八人為限,補助金額上限依中央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
3.業務費:指本局核定之參團藝人及劇組於國際影視展舉辦國家(地區)之表演器材或設備租用費、排練場地租用費、宣材製作費、行銷宣傳費及翻譯費。
4.本局核定之補助金上限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總和,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且本局之補助金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三)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事後申請):指本局核定組團者企畫書中所載代表參團者之參展人員,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且以補助一人為限,並不得逾該參團者參加該次影視展實際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九,且機票費補助上限規定,同前款第一目規定。
(四)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者補助類(事後申請):
1.機票費:指每一入圍者或入圍節目或電視IP之代表出席者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且機票費補助上限規定,同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前揭入圍節目或電視IP之代表出席者以補助一人為限。
2.住宿費:指每一入圍者或入圍節目或電視IP之代表出席者,因參加頒獎典禮發生之住宿費,應實報實銷,且以三日為限,補助金額上限依中央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
(五)論壇講者補助類(事後申請):
1.機票費:指每一論壇講者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且機票費補助上限規定,同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2.住宿費:指每一論壇講者,因發表專題演講發生之住宿費,應實報實銷,且以三日為限,補助金額上限依中央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
(六)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機票費補助類(事後申請):指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之人員,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媒合會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且以補助一人為限,並不得逾該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者參加該次展會實際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九,且機票費補助上限規定,同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
六、事前申請之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及內容
申請以下類型補助之申請案,申請者應檢送企畫書紙本一式八份,並應以電子郵件寄送企畫書電子檔一份至本局公告之各補助類承辦人信箱,檔案包含但不限於Word、PPT、ODT、PDF等格式(信件主旨應註明申請者名稱、申請補助類、展別)。企畫書應以A4紙橫書雙頁繕寫,標楷字體,並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文件、資料及內容,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內頁並應編定目錄,標示頁碼;前開文件、資料及內容,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一)申請組團者補助類(企畫書封面顯著處應標示「○○○年度組團參加○○○國際影視展補助申請企畫書」及申請者名稱)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組團參展規畫
(1)該國際影視展之介紹及比較分析(含該影視展符合第二點第一款之說明)、特色、重要性、近五年參展國家數及買家數等。
(2)本次組團參展目的、過去組團參加該影視展經驗、近三年我國電視節目於該國際影視展銷售情形分析(應含節目類型及主要偏好、銷售國家及平台、銷售總金額等)。
(3)策展特色及目標客群分析:應詳述本次策展與過去之差異,且應包含本次策展主軸、目標客群之分析、行銷策略、行銷之主力產品、買家媒合之規畫等項目。
(4)策展流程:應包含展前徵展辦法資訊說明分享會(含如何告知參展業者該影視展特色及買家節目內容需求、事先媒合)、展中、展後之具體規畫及執行方式。
(5)宣傳造勢活動規畫及創新手法:
a.應具體說明本次提升臺灣館知名度之宣傳規畫。
b.本次規畫與前次之差異及創新手法。
c.如有自行舉辦之宣傳造勢活動,應具體臚列各該活動之日期、時間、地點、預計觸及人數、方式(應敘明創新性)、預計參與活動之來賓與媒體名單及各該媒體在當地之影響力。
(6)參團者資料(含業者名稱及代表該業者參展之人員姓名、性別、職稱)。
(7)參團者行銷之電視節目及IP簡介(行銷之電視節目應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規定,並按每一參團者行銷之電視節目臚列名稱、類別、劇種、集數、時數及其在我國境內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日期;行銷之電視IP應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並臚列其名稱、IP原始形式)。
(8)攤位規畫
a.面積、位置、攤位數、平面圖、正視圖、俯瞰圖、展位設計(含攤位設施及公共空間規畫)、鄰近參展廠商之名稱、國別等;展館設計應採用本局公告之年度色系。
b.總攤位面積下限:不得低於每一基本攤位(4平方公尺)乘以本次申請組團參展補助時之參團者(包括自費租用攤位之參團者)總數所得面積。實際租用攤位面積應以最終實際參展家數計算,且不得低於申請補助時陳報之總面積,但有足資佐證之文件,經提評選小組同意者,不在此限。
c.參團者有自費租用攤位者,其攤位面積應自組團者申請攤位總面積中扣除,且組團者應協助該自費租用攤位之參團者,向國際影視展主辦單位租用與組團參展之區域相鄰之攤位。
d.因全團性活動、參團者電視節目或電視IP著作財產權交易洽商或參團藝人表演致有空間需求時,組團者應另向主辦單位申請擴增使用空間。
(9)電視海外推廣年度識別標誌、攤位主視覺及標語設計:應採用本局年度「電視海外推廣識別系統設計標誌」,標誌之應用應遵循視覺識別系統規範手冊之規定。主視覺及標語應以英語或國際影視展舉辦地使用之主要語言文字設計(如無規劃標語應載明),且應彰顯臺灣電視內容發展趨勢並呈現策展特色(應以文字說明),申請者並應統合組團參展攤位及參團者自費租用攤位之主視覺。
(10)文宣品製作:
a.文宣品包含但不限於舞臺背板、海報、專刊、手冊、邀請卡、片花,且應以英語或國際影視展舉辦地使用之主要語言文字製作,並置入本局年度「電視海外推廣識別系統設計標誌」,標誌之應用應遵循視覺識別系統規範手冊之規定。
b.參團者應依組團者規畫提供或製作文宣資料(如海報)。
(11)經費預算表(格式如附件四):應依本目之五及本目之八至本目之十之規畫及補助項目分項詳列。如申請案向其他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3.預期效益
(1)電視節目授權交易預估部數、時數、國別及金額(應以美金為單位,並詳列預估金額之計算依據)。
(2)電視IP授權交易預估成交件數、國別及金額(應以美金為單位,並詳列預估金額之計算依據)。
(3)預計訪問或會面之賓客名單、職務、所屬業者等資料。
(4)預估締造與海外業者之合作機會或市場開發。
(5)預估海內外媒體(含新媒體)整合行銷宣傳成效(包含但不限於觸及人數、地點、宣傳內容質量等分析說明)。
(6)其他延伸價值。
4.參展中遇到矮化我國國格情形之因應措施。
5.申請者為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附電視事業執照影本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本;如為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中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或電視節目發行之文意;如為與電視相關之公(協)會者,應附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6.申請者、申請案無第三點第一款各目情形,且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及內容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一)。
7.申請案聯絡人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十)。
8.最近三年辦理組團參加國際影視展之簡介(包括有無獲政府、機關之補助)及成效(包括電視節目授權交易之部數、時數、國別、金額),並應附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填,但應載明。
9.參團者之參團同意書(參考格式如附件十一)。
10.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類(企畫書封面顯著處應標示「○○○年度行銷○○○電視節目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申請企畫書」及申請者名稱)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2.行銷之我國電視節目及參團藝人、劇組
(1)行銷之我國電視節目介紹,含該電視節目名稱、集數、時數、主要演員。
(2)行銷之電視節目符合第四點第一款之切結書(如附件九之一)。
(3)全部參團之藝人及其他人員之資料(含每一人之姓名、藝名、性別及職務)。
(4)全部參團藝人之國際知名度及媒體影響力說明。
(5)申請補助之參團藝人、經紀人、梳化妝師及宣傳人員名單及載有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前開人員以八人為限,且其姓名應與其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姓名相符。申請補助時尚無法確定劇組人員名單者,應註明「暫定」,且申請者如獲補助時,最遲應於參展之國際影視展首日一週前,將其姓名及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函知本局備查。
3.行銷及宣傳活動規畫
(1)申請補助之參團藝人及劇組出國及返國日期,及行銷宣傳活動期間每日之行程規畫(應載明日期、時間、地點及具體行程)。
(2)展會現場及展會外之行銷及宣傳活動具體說明,包含但不限於媒體之宣傳運用、與當地粉絲互動設計、行程包裝、預計參與之媒體名單及各該媒體在當地之影響力。
(3)經費預算表(格式如附件四):應依本目之一及本目之二之規畫及補助項目分項詳列。如申請案向其他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4.預期效益
(1)展會現場拉抬臺灣館聲勢之效益。
(2)預估海內外媒體(含新媒體)整合行銷宣傳成效(包含但不限於觸及人數、地點、宣傳內容質量等分析說明)。
(3)其他延伸價值。
5.申請者為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附電視事業執照影本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本;如為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中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或電視節目發行之文意。
6.申請者、申請案無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資格限制情形,且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及內容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一)。
7.申請案聯絡人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十)。
8.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七、事後申請之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及內容
申請以下類型補助之申請案,申請者應檢送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如下;前開文件、資料及內容,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一)申請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
1.申請函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2.活動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紙本二份,並應以電子郵件寄送電子檔至本局公告之各補助類承辦人信箱,檔案包含但不限於Word、PPT、ODT、PDF等格式(信件主旨應註明申請者名稱、申請之補助類、展別)。
3.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4.代表申請者參展之人員資料(含參展人員姓名、職稱及其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申請者聘僱參展人員之契約或在職證明;如參展人員為公司負責人,可以載有負責人姓名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代替在職證明)。
5.前目人員之機票原始支出憑證證明,包括(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及(3)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支出憑證(如:電子登機證、機票購票證明單)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紙本者,應由經手人簽名後辦理報支。前開證明,均應黏貼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十三)。
6.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抬頭之發票或領據(統編請填31839713,領據參考格式如附件十四)。
7.存摺影本。
8.申請者為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附電視事業執照影本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本;如為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中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或電視節目發行之文意。
9.申請者、申請案無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資格限制情形,且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及內容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一)。
10.行銷之電視節目名稱,及其符合第四點第一款、並擁有於海外(含本次影視展舉辦地)行銷該電視節目權利(例如:出租、散布發行、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之切結書(如附件九之一,無行銷電視節目者免附)。
11.行銷之電視IP名稱、原始著作形式,及其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並擁有於海外(含本次影視展舉辦地)行銷該IP之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及出租權)之切結書(如附件九之二,無行銷電視IP者免附)。
12.申請案聯絡人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十)。
13.如獲補助時同意履行負擔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十七)。
14.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者補助類
1.申請函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2.活動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紙本二份,並應以電子郵件寄送電子檔至本局公告之各補助類承辦人信箱,檔案包含但不限於Word、PPT、ODT、PDF等格式(信件主旨應註明申請者名稱、申請之補助類、展別)。
3.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4.申請者或代表申請者出席人員之機票原始支出憑證證明,包括(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及(3)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支出憑證(如:電子登機證、機票購票證明單)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紙本者,應由經手人簽名後辦理報支。前開證明,均應黏貼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十三)。
5.申請者或代表申請者出席人員參加國際影視展競賽活動頒獎典禮,發生之住宿費發票或收據,並黏貼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十三)。
6.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抬頭之發票或領據(統編請填31839713,領據參考格式如附件十四)。
7.存摺影本。
8.入圍國際個人類或電視IP類獎項,且申請者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者,應附載有申請者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9.入圍國際節目類或電視IP類獎項,且申請者為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附電視事業執照影本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本;如為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中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或電視節目發行之文意。
10.申請者無第三點第四款申請資格限制情形,且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及內容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一或八之二)。
11.申請案聯絡人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十)。
12.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格式如附件十五)。
13.申請者為法人者,應檢附代表申請者出席影視展競賽活動頒獎典禮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及申請者委任該人員代表出席該典禮之委任書(格式如附件十五)。
14.我國電視節目或電視IP於本局核定補助或委辦組團參展之國際影視展競賽活動中,入圍個人類、節目類及IP類獎項之證明,前開入圍者、入圍節目或電視IP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入圍,入圍者、入圍節目或電視IP之代表出席者並應參加國際影視展活動頒獎典禮,且該電視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原產地為中華民國,或該電視IP為依我國「著作權法」認定之著作,且著作人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登記之我國法人(應附相關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得以附件十六切結書替代)。
15.如獲補助時同意履行負擔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十八)。
16.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申請論壇講者補助類
1.申請函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2.專題演講內容(格式如附件七)紙本二份,並應以電子郵件寄送電子檔至本局公告之各補助類承辦人信箱,檔案包含但不限於Word、PPT、ODT、PDF等格式(信件主旨應註明申請者名稱、申請之補助類、展別)。
3.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4.申請者之機票原始支出憑證證明,包括(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及(3)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支出憑證(如:電子登機證、機票購票證明單)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紙本者,應由經手人簽名後辦理報支。前開證明,均應黏貼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十三)。
5.申請者因於國際影視展論壇發表專題演講,發生之住宿費發票或收據,並黏貼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十三)。
6.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抬頭之發票或領據(統編請填31839713,領據參考格式如附件十四)。
7.存摺影本。
8.載有申請者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9.申請者無第三點第五款申請資格限制情形,且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及內容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三)。
10.申請案聯絡人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十)。
11.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格式如附件十五)。
12.申請者受國際影視展主辦單位邀請,於該國際影視展論壇活動中發表專題演講之證明。
13.獲本局組團參展補助之組團者出具申請者係因其推薦,至其組團參展之國際影視展主辦之論壇中,發表專題演講之證明。
14.如獲補助時同意履行負擔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十八)。
1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四)申請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機票費補助類
1.申請函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2.活動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紙本二份,並應以電子郵件寄送電子檔至本局公告之各補助類承辦人信箱,檔案包含但不限於Word、PPT、ODT、PDF等格式(信件主旨應註明申請者名稱、申請之補助類、展別)。
3.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4.代表申請者參加影視展或媒合會之人員資料(含參加人員姓名、職稱及其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申請者聘僱參加影視展或媒合會人員之契約或在職證明;如參展或媒合會人員為公司負責人,可以載有負責人姓名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代替在職證明)。
5.前目人員之機票原始支出憑證證明,包括(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及(3)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支出憑證(如:電子登機證、機票購票證明單)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紙本者,應由經手人簽名後辦理報支。前開證明,均應黏貼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十三)。
6.參加影視展者,應檢附設攤參展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包括租用影視展攤位之原始支出憑證影本(無則免,但應敘明原因)、參展展證及載有申請者名稱之大會官方手冊攤位配置圖;參加媒合會者,應檢附參展展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自行參加媒合會事實之大會官方文件或資料。
7.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抬頭之發票或領據(統編請填31839713,領據參考格式如附件十四)。
8.存摺影本。
9.申請者為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應附電視事業執照影本或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本;如為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中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或電視節目發行之文意。
10.申請者、申請案無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資格限制情形,且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及內容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一)。
11.行銷之電視節目名稱,及其符合第四點第一款、並擁有於海外(含本次影視展或媒合會舉辦地)行銷該電視節目權利(例如:出租、散布發行、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之切結書(如附件九之一,無行銷電視節目者免附)。
12.行銷之電視IP名稱、著作形式,及其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並擁有於海外(含本次影視展或媒合會舉辦地)行銷該電視IP之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及出租權)之切結書(如附件九之二,無行銷電視IP者免附)。
13.申請案聯絡人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十)。
14.如獲補助時同意履行負擔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十七)。
1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八、申請期限及遞送方式
(一)申請期限
申請補助者應於本局公告之各類型補助申請期限內,檢具前點各類型補助申請案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向本局申請。但因國際影視展或國際影視媒合會舉辦單位變更展(會)期,致無法於前開申請期限內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遞送方式
1. 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 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案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補助年度及申請補助類型。申請案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九、申請案之評選、審核及補助金核撥
(一)組團者補助類、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類申請案之評選及補助金核撥
1.本局應就申請案是否於申請期限內遞送、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行銷之電視節目或電視IP、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進行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1)申請案未於申請期限內遞送。
(2)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不符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3)企畫書所載行銷之電視節目不符第四點第一款、企畫書所載行銷之電視IP不符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者。
(4)除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不得補正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或其他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2.本局應將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交由評選小組進行實質評選。評選小組相關規定如下:
(1)本局補助組團者組團參加國際影視展,每一國際影視展不得逾一案。
(2)評選小組組成
a.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指派之代表一人組成;小組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b.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c.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d.委員於評選申請案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同意對評選、審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3)評選小組及委員職責
a.訂定評選基準。
b.以聽取申請者簡報及詢答方式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c.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方式,就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4)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之建議,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建議。
3.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應作成附負擔處分,並通知獲補助者。
4.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議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獲組團補助者及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5.獲組團補助者及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6.獲組團補助者及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7.獲組團補助者及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及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機票費補助類申請案之審核及補助金之核撥
本局應就申請案是否於申請期限內遞送、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申請案所載行銷之電視節目或電視IP、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1.申請案未於申請期限內遞送。
2.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不符第三點第二款規定。
3.企畫書所載行銷之電視節目不符第四點第一款或企畫書所載行銷之電視IP不符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者。
4.除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不得補正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或其他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
5.申請自行參展者參加之國際影視展有經本局核定補助或委辦組團參展之團。
申請案經本局審核,認定無前項各目情形,且符合第七點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者,本局得核定附負擔補助,並核撥補助金。
(三)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者補助類及論壇講者補助類申請案之審核及補助金之核撥
本局應就申請案是否於申請期限內遞送及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及內容進行審核。申請案未於申請期限內遞送或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及內容不全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IP類獎項者補助類或論壇講者補助類申請案經本局審核,認定無前項應不受理情形,且符合第七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本局得核定附負擔補助,並撥付補助金。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且各類獲補助者應無第三點各類申請案資格限制之情形。
(二)獲組團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組團參展規畫執行;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藝人、劇組名單、行銷及宣傳活動規畫執行。經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及於事前以書面完成變更程序者,最遲應於展(會)前一天以傳真或其他通訊方式向本局報備,並於七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補正企畫書變更之程序。
(三)獲組團補助者及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組團補助者及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向本局申請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組團補助者及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六)獲補助者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國際影視展、國際影視展競賽活動及國際影視媒合會。若前揭活動主辦單位或其他參展單位有矮化我國國格行為時,獲補助者應立即主動提出抗議並強烈表達不接受,倘主辦單位接受並已處理,獲補助者應於活動成果報告書中說明;若主辦單位不願處理時,獲補助者應於事件發生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局。
(七)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獲補助者應通知本局監辦並接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獲補助者於國際影視展或國際影視媒合會行銷之電視節目及IP、獲補助案完成之著作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製作之內容涉及我國政府政策宣導事項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載明「廣告」字樣,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十)獲補助者製作之文宣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但經本局同意免列者,不在此限。
(十一)獲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者,應率前開藝人及劇組參加組團者辦理之行銷及宣傳活動。
(十二)獲補助者自本局核撥全部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其於國際影視展或國際影視媒合會展(會)中及展(會)後達成交易(包括買入及賣出)之電視節目名稱、部數、集數、時數、金額、銷售國別,以及達成交易(包括買入及賣出)之電視IP之名稱、成交件數、國別及金額等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本局補助產生之總體效能及效益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重製、發行、散布、簡報、網路傳輸)。
(十三)獲補助者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四)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收支明細表。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領取者,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二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得廢止原同意補助之一部或全部款項,或按次降低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之補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領取者,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四款、第十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九款、第十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違反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履行給付。獲補助者依補助契約應為之給付未完全履行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二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獲補助者應                                                                                                                                                                                                                                 依補助契約履行給付。獲補助者依補助契約應為之給付未完全履行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三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本局得視當年度預算經費運用情形,酌予增減補助組團參展之國際影視展場次。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理
(一)申請者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違反者,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他人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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