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106年度旗艦型連戲劇製作補助要點第六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止。
二、申請方式: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內容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5時30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內容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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